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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结婚登记 所收彩礼需全额返还吗?
作者:小天水法庭 何月娟  发布时间:2019-06-26 11:35:48 打印 字号: | |

张某与胡某未办理结婚登记,举行结婚仪式即共同生活,后因感情不合,双方及家人因彩礼问题产生矛盾,张某及其父母将胡某及其父亲诉至法庭。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小天水人民法庭审结了此案。

张某与胡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17年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未生育子女。后因矛盾胡某后回娘家居住。因婚约,张某向胡某及其父母给付“见面礼”、“看钱”、红包钱、“礼钱”、“磕头钱”、“开箱钱”、衣服钱,“三金”钱共计14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要以婚约自由、双方自愿为原则,以双方感情为基础。婚姻法禁止借婚约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返还彩礼的情形作出规定:“(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同时,婚约财产是婚约关系存续期间订婚的男女双方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为缔结婚姻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彩礼款的给付、接受,不仅是婚约中的男女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也是一方父母通过媒人给付或接受另一方彩礼的行为,因此,接受彩礼给付的一方父母亦是彩礼返回的主体。案中,被告因婚约按当地风俗收取原告较大数额的彩礼,属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且张某与胡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但鉴于张某与胡某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故对本院确定的彩礼应由二被告酌情予以返还。经核对,原告要求的彩礼中“见面礼”、“看钱”、红包钱、“礼钱”、“磕头钱”、“开箱钱”、“三金钱”共计12万余元应认定为彩礼

    最终,法院判决某与其父亲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张某及其父母彩礼9万余。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且被告已自动履行完毕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