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7日,胡某与王某达成房屋买卖协议,将王某位于天水市秦州区某家属院住房出售给胡某,房屋总价款13.2万元。胡某已付清全部购房款,王某交付了房屋给胡某,胡某居住至今,因王某不协助胡某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为维护自己的权益,胡某起诉到秦州区人民法院。
经法院审理,认为王某与胡某签署的房屋转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应为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行使相应的权利,王某有义务协助胡某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法院予以支持。2019年4月2日,法院判决王某名下位于天水市秦州区某家属院房屋归胡某所有,王某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协助胡某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判决生效后王某未履行义务,2019年5月16日胡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在接到该案后,立即联系并通知被执行人王某,告知其有义务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王某接到电话后并不配合也不愿到法院。执行法官随即给天水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与当日办理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至此,该案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