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1月23日,被告朱某甲、高某乙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任某某借款20万元,期限为4个月,即2014年1月23日至2014年5月22日止,借款利率为2%;若朱某甲、高某乙违约,按借款本金金额每日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同时朱某甲及高某乙出具了《同意抵押处理承诺书》。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任某某于2017年8月状诉法院,请求依法判决。2017年8月2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依法调解,被告朱某甲、高某乙当庭同意按调解日期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185400元及从2015年7月30日至2018年12月30日期间的利息144612元,共计330012元,从2017年8月30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止每月30日之前归还20625.75元。
【执行情况】
调解书生效后,被告归还借款10万元,剩余借款85400元被告一直以各种理由拖尾不按照调解书的内容按期履行义务。原告于2019年1月7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2019年1月8日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9年1月8日、3月28日、3月29日通过三次网络查询二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信息,查明二执行人名下在银行、互联网银行共计有存款13744.91元,已进行冻结划拨,除此之外再无其他银行存款、无其他互联网存款、无证券登记信息、无工商注册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2019年3月5日,依法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日对二被执行人限制消费。2019年3月29日,通过天水市房地产产权交易管理服务中心对二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查明二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2019年3月29日被执行人朱某甲提供其对第三人漳县某石料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233000元及利息, 4月1日我院依法向第三人漳县某石料有限公司发出通知书,4月2日第三人漳县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表示其未欠朱某甲款项,本院已告知被执行人可向法院起诉。2019年4月12日依法对被执行人朱某甲进行拘留,4月12日(周五)、4月15日(星期一)对被执行人朱某甲进行了司法体检,天水市秦州区拘留所因其患有乙型肝炎传染病,不符合收拘条件,未予收拘。被执行人高某乙下落不明,于2019年4月18日要求公安机关对其协助查找,至今未有执行线索。因没有高某乙的电话号码无法启动执行天眼查询被执行人高某乙的活动轨迹。2019年4月24日对二被执行人的住所进行搜查,搜查出现金2037元,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协商,用被执行人经营的某商行的香烟抵偿案件款44915元,同日对被执行人发出悬赏公告,未有人提供执行线索。2019年4月26日,向申请执行人作终本约谈,其明确表示不能提供二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非常理解法院的工作。
【案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再未能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高某乙下落不明,已依法予以协查;已听取了申请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表示理解。综上,该案属穷尽所有执行措施,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已全部执行,剩余欠款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我国正在大力破解“解决执行难”问题,当下民间借贷案件越来越多,涉案资金也越来越大,很多被执行人因各种问题,现阶段经济条件差,除了维持生计的生活必需品之外没有其他财产,或畏惧于高额赔偿,一走了之,隐姓埋名,不知下落,很多这样的案件无法进一步执行。该案即是这种情况。这类执行案件的情况在穷尽执行措施之后,剩余欠款法院将无法执行到位,对于这类执行难案件,无论采取什么执行措施都不能执行到位,这是当事人面临的社会风险,也是现在社会普遍存在的问题,要依靠社会的力量从源头上进行综合治理,并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采取更严厉的打击手段,真正做到让老赖无处藏身。人民法院也将加大跟其他有关部门的联动配合,让人民群众的财产受到更大保护,保护民生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最基本要素。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大量上升,作为出借方要提前预判借款风险,将风险降到最低,不能因为一点利息而放松警惕,以至于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