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与杨某系朋友,2017年,杨某以生产经营困难为由,分别于11月11日、11月25日向郭某借款本金共计13万元。两笔借款均到期后,郭某向杨某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处理。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分期还款协议,由杨某分三次付清还款,但还款期限已过,杨某迟迟不按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无赖之下郭某遂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执行过程中,执行干警通知申请执行人郭某与被执行人杨某到院进行协商还款事宜,最终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协商一致,法院即对被执行人杨某采取了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执行措施。拘留期间,被执行人杨某的妻子拿着8万元积极到院找到执行法官,希望与申请执行人郭某进行协商,申请执行人郭某同意被执行人先履行两笔借款共计8万元,剩余一笔已经申请执行的借款可以和解延期履行,将不再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杨某的妻子同意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在执行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按照各自的意愿达成了和解,法院提前为被执行人杨某办理了提前解除拘留手续,申请执行人当日领取了杨某妻子拿来的8万元借款。至此,被执行人杨某获得自由,杨某表示将尽快按照达成的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
法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为最大限度的使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虽采取一定的强制执行措施,但其目的是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义务,执行干警不仅要考虑到申请执行人的利益,还要考虑到被执行人本身家庭各方面的因素,对于被执行人的亲人主动积极配合为其履行义务,也要给予理解与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