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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时双方关系的认定
作者:行政庭 陈明霞  发布时间:2019-06-24 09:49:24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某

被告:天水某家具公司

原告张某某于2010年1月入职被告天水某家具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家具公司未给张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用。2018年3月30日张某某与家具公司领导褚某因工作发生争吵,同年4月24日,被告工作人员要求张某某向褚某道歉,否则就不用来上班了。次日,张某某再未去被告处工作,家具公司也未向张某某出具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同年5月4日,原告向天水市秦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家具公司支付赔偿金34200元、补缴2009年至2018年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代通知金1800元、加班费28000元、拖欠的工资2009元以及失业保险金。2018年9月25日,该委作出天秦劳人仲裁字[2018]第17号裁决书,裁决家具公司支付张某某2018年3月的工资114元并驳回其他仲裁请求。张某某收到裁决书后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2011年12月起,张某某每年缴纳1000元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后又于2017年9月缴纳31758.48元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并在2018年5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每月领取基本养老金993.24元。张某某在家具公司工作期间,家具公司拖欠张某某2018年3月的工资114元、4月的工资1650元未付。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某与家具公司均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张某某从事家具公司安排的工作,接受家具公司管理并按月领取工资,张某某提供的劳动属于家具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因此,家具公司和张某某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本院确认双方在2010年1月至2018年4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因家具公司未就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张某某的工资标准、劳动关系解除等情况举证,张某某主张家具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以此要求家具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按照原告的工作年限和解除劳动关系前的平均工资1800元计算,共计30600元。对张某某要求的2018年3月的工资114元,家具公司同意按照仲裁结果履行,本院予以确认。对2018年4月的工资,被告对拖欠的事实、金额均认可,仅是认为原告的该项诉请超过举证期限,对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本案原告在仲裁时对2018年4月的工资已提出申请,虽然在起诉时没有提出但系在辩论终结前增加的诉请,故对原告请求的2018年4月的工资1650元,亦予以支持。

对张某某要求赔偿2010年1月至2018年4月期间的社会保险损失问题,因原告未提供经办机构不能为其补办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在此情况下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社会保险损失,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三)》的规定,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判决:被告家具公司支付原告张某某2018年3月、4月的工资共计1764元、赔偿金30600元;二、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家具公司提起上诉,二审审理后维持原判,现一审判决已生效。

【案件评析】

本案涉及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为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发生争议后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能否得到支持等法律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一般来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前提是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一定享受基本劳动保险待遇。《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本条暗含劳动者只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就必然终止的意思。其实不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是对《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补充。实践中,大量存在用人单位未给员工办理养老保险的情形,如果绝对要求用人单位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不能终止劳动关系,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就会一直存在下去,显然是不合理的。故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有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权,但该终止权的行使,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因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就自行终止。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仍在该单位继续工作,但并没有领取退休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与单位之间的关系仍应为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本案中张某某于2010年1月(时年47岁)进入家具公司,连续工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到2018年5月才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于次月领取退休金,故张某某不属于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人员,其与家具公司发生争议后,可按照劳动法律关系主张权利。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