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目前,秦州法院受理案件数量较同期增幅近40%。随着案件数量的急剧增加,而我院审判力量并未增加,审判压力可想而知。在此种情形下,我庭秉承“群众事无小事”,将事实清楚、矛盾较小、争议不大的案件能够争取在庭前调解,以此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真正统一。
近日,我院就受理一起吕某诉某培训机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件。双方约定,原告参加“某职业辅导保过计划”两年内未通过,由被告退还原告所缴纳全部培训费。因原告在约定期限内未通过某职业考试,故向被告提出退还其所缴纳的全部培训费,但经多次催要,被告始终未按约定退还。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处理。案件经庭前准备后移送至我庭审理,经过阅卷,本案事实清楚,有调解可能。与被告沟通后,被告认为在约定期限内原告未通过考试原告方主观态度存在过错,不同意退还全部培训费。经过多次做工作,给被告进行释法答疑后,被告终于同意退还原告全部培训费。原告在开庭前将费用拿回,为此原告向我庭干警写来感谢信,信中说道:“群众事无小事这句话在你们身上展现的淋漓尽致,是你们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一直帮助着我们这些平民百姓。正是你们的这种严谨工作作风为地方稳定、社会和谐提供了有力保障,是你们维护了法律的神圣尊严,创造了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
是的,“群众事无小事”,随着社会发展与科技进步,各种培训机构应运而生,随之产生了大量纠纷。通过调解处理,一方面减轻当事人诉累,节省了司法成本;一方面提高了审判效率,并减轻了法官办案压力。只要我们始终秉持这一观念,才能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做让人民真正放心的人民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