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5月,杨某甲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孙子杨某丙与天水市秦州区某镇人民政府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无效。杨某甲诉称:其于1968年获批秦州区某镇宅基地一处后修建了房屋,其与妻子共生育杨某乙等5个子女,杨某乙生子杨某丙。后杨某乙在杨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宅基地变更至其名下。现由于杨某甲所居住房屋属于政府征收范围,其孙子杨某丙在未经杨某甲授权的情况下,与天水市秦州区某镇人民政府签订了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案件焦点】
本案的主要焦点是:本案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法官评析】
法院经审查认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可以签订合同或者协议约定民事权利义务,但不是所有因合同或者协议产生的纠纷都可以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而要具体分析合同签订主体、约定内容、争议焦点等,行政机关也可以通过与行政相对人签订行政协议就行政事项作出约定。本案中,天水市秦州区某镇人民政府按照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对秦州区某镇城中村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与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杨某丙签订《城中村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即系行政机关与公民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协议;天水市秦州区某镇人民政府实施房屋征收、杨某丙作为被征收人,双方之间形成的是行政法律关系,而非平等的民事主体。杨某甲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协议无效,实质上是要求解决该行政协议争议,其如认为天水市秦州区某镇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侵犯其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合法权益,可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主张权利。故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遂作出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该裁判文书已生效。
在此法官提醒当事人起诉时应当慎重选择诉讼程序,避免因起诉不当而对自己造成不必要的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