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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建筑设备 理应如期支付费用
作者:藉口法庭 何文斌  发布时间:2019-06-14 10:21:46 打印 字号: | |

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藉口法庭受理了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陈某于2018年8月向李某租赁搅拌机一台,约定租赁费每天为50元,灰浆车一台,约定租赁费每天为30元,陈某未按照约定支付租赁费,至今共计2900元,李某多次联系陈某想要求其支付租赁费,但陈某一直未履行约定,未能支付租赁费

案件受理后,法庭通过电话及时联系了陈某,陈某表示没有如期支付租赁费是事实,但是因为他资金周转不开,所以未能履行约定,愿意通过法庭调解解决此事。

案件审理当天,李某和陈某同时到庭,李某主动提出想要撤回起诉,表示陈某已在私下给付了租赁费,并表达了歉意,故向法庭申请撤回起诉,法庭在询问了陈某后,确实是已经给付了租赁费,因此同意了李某的撤诉申请。

法官提醒: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是指建筑设备所有人与承租人签订的,在一定时期内,建筑设备交由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所有人交付租金,期满后建筑设备完好归还所有人的协议。承租人和出租人是“经济”且“理智”的人,风险往往不可避免,出租人要考虑承租人的信誉能力承租人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出租人要求支付租赁费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