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4月1日下午三时许,被告郑某1在位于秦州区皂郊镇某村滩里点火时不小心烧毁了原告郑某2的苹果树26棵、核桃树105棵。当时,原告郑某2的果树均已结果并产生经济效益。事后,经双方协商一致于2016年4月6日签订赔偿合同,约定由被告郑某1赔偿原告郑某2果树损失共计6万元,每年12月30日之前给付2万元,分三年付清。协议签订后,被告于同年4月8日给付了2016年的赔偿款2万元,后续的赔偿款均未给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起诉到法院要求处理,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树苗款4万元。
【裁判结果】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烧毁原告的果树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在果树烧毁后,就赔偿损失已达成一致意见,是原、被告真实的意思表示,被告应按赔偿合同履行赔偿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赔偿款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对于被告提出的苹果树还在成活,不再赔偿的辩称,由于果树烧毁时已结果并产生经济收益,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即是对该损失的确认,故对被告果树还在成活即不赔偿的辩称理由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判决郑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郑某2果树损失4万元。
【案例评析】
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的民事赔偿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法院能否判决支持原告利息的诉求?
本案涉及当事人在民事纠纷中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的问题,在民事纠纷中当事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对方应当及时履行,因为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对方没有履行达成的协议,为了维护受害人的利益,受害人有权就赔偿协议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继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