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3年3月27日、10月14日、12月16日,被告补某分三次向原告唐某借款11.3万元、1万元、14.5万元,以上共计26.8万元。同时,被告补某向原告唐某出具借条3份,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唐某现金113000.00元整,大写(壹拾壹万叁仟元整),今借人:补某,2013年3月27日;借条,今借到唐某现金1万元整,今借人:补某,2013年10月14日;借条,今借到唐某现金145000.00元,大写(壹拾肆万伍仟元整),今借人:补某,2013年12月16日”。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仅在通话记录中提到有利息,但未明确利率。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遂起诉至秦州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6.8万元及按月息1%计算至该款付清时止的利息。
【裁判结果】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先后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26.8万元的事实明确,被告应承担偿还的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对于利息的计算,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双方在借条中未约定利息,而仅在通话记录中提到有利息的事实,但对于利率的标准并不具体明确,故结合案件事实及从公平角度衡量,以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较为适宜。故判决补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唐某借款本金26.8万元及利息(以11.3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3月27日起至该款还清时止;以1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10月14日起至该款还清时止;以14.5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12月16日起至该款还清时止;以上利息均按年利率6%计算)。
【案例评析】
原被告双方在借条中并未约定利息,仅在通话记录中提到有利息,但未明确利率,法院能否判决支持原告利息的诉求?本案涉及民间借贷中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障问题,在双方未明确约定利息的情况下,仅在通话记录中提到有利息的事实,但对于利率的标准并不具体明确,故结合案件事实及从公平角度衡量,以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有效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