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动态 > 审判实务
民事执行中竞买需谨慎 勿让悔拍成真悔
作者:执行局 王斌  发布时间:2019-06-12 10:12:46 打印 字号: | |

案情回放

申请执行人某投资公司与被执行人签订了投资合同,双方约定由申请执行人给被执行人赵某、左某的商业流转项目提供短期投资人民币200万元整,投资期限为两个月,并以被执行人赵某名下位于清水县某镇商铺(面积:501.22)作为抵押,投资合同到期后,被执行人没有归还投资款本金,经申请执行人一再催要,被执行人仅将利息支付,此后的利息及本金一直归还。后状诉到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被执行人赵某、左某2018年9月20日前偿还申请执行人某投资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16万元,并承担本案保全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6850元。

执行概况

判决生效后,赵某、左某未履行法院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9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区法院于2018年10月12日给赵某、左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赵某、左某未迟迟履行。随后法院对赵某名下位于清水县某镇商铺(面积:501.22)依法进行了评估,并于2019年3月8日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被执行人赵某所有位于清水县某镇商铺(面积:501.22进行拍卖。2019年4月7日,买受人王261.7元的最高价竟得,拍卖成交后,买受人王某未按拍卖公告确定的期限即2019年4月20日17时前将价款交付到法院指定的账户。执行员多次电话通知买受人王某尽快将剩余价款交付至法院指定的账号。但买受人迟迟未按法院指定的期限如数交付剩余价款,考虑到买受人王某的合法权益,执行员亲自到清水县某镇找到买受人王某,并将拍卖中逾期未交价款的法律后果告知王某,王某顿时懊悔不以。为此买受人王某除保证金20万元不予以退还以外,还不得参与下次竞拍,重新拍卖保证金不足以充抵相关费用时,还应承担补差价。随后法院裁定重新拍卖。

案件评析

   本案中,因买受人王某未能按照拍卖须知及拍卖公告规定的期限将价款汇入法院指定的账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买受人王某已逾期未支付价款致使拍卖、抵债目的难以实现,很大程度上也造成了其他参与竞买者的损失,影响公平竞争,应视为悔拍。根据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了重新拍卖的裁定。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