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车追尾,秦某与杨某在协商处理时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打架致杨某受伤。现杨某就赔偿事宜起诉要求处理,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小天水人民法庭审结了此案。
杨某驾驶的货车与秦某驾驶的客车追尾,后双方发生争吵,秦某将杨某殴打致伤,杨某受伤后住院治疗4天,后公安机关对秦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现杨某要求秦某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共计五千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杨某与秦某因交通事故发生口角后,因肢体冲突致杨某受伤,秦某的行为已侵犯杨某人身健康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杨某遇事不够冷静,发生纠纷后未妥善处理,致双方矛盾激化,其自身亦有一定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减轻秦某的赔偿责任。杨某的各项损失经依法核定为三千余元,法院判决由秦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杨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现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