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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子闹矛盾 法官调解化纠纷
作者:小天水法庭 何月娟  发布时间:2019-06-11 09:43:40 打印 字号: | |

王某与董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在同居生活期间生一子。现王某因孩子抚养问题将董某告上法庭。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小天水人民法庭审结了此案。

王某与董某于2011年11月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14年5月举行结婚仪式,2014年9月生一子取名王小某,双方未领取结婚证,后因感情不合,经协商后决定分居生活。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在该起案中,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因感情不合已分居生活,现二人又均要求直接抚养孩子,对抚养费数额意见分歧也极大。考虑到王某与董某的孩子尚小,今后因抚养费给付、探望等事宜,双方难免要再接触,若矛盾处理不当,还可能影响到孩子的身心健康,所以办案法官背对背调解,释明父母关系对孩子成长的重要性,经法官耐心地释法明理,双方均同意董小某由王某直接抚养,董某于2021年11月30日前分三次支付董小某抚养费共计4万元,董某可在每年寒、暑假期间探望王小某。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