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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已签订 逾期付款要担责
作者:天水郡法庭 骆鹏霞  发布时间:2019-05-30 16:55:25 打印 字号: | |

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

张某与某开发商于2018年11月30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约定张某购买某开发商开发的位于天水市秦州区某房屋1套,房屋总价款为436966元。合同签订后,张某分次向某开发商支付购房款共计307966元,现尚有购房款129000元未予支付。因张某一直迟延付款,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某开发商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承担违约金。

庭审中,张某对案件事实没有异议,对某开发商主张的解除购房合同不予同意,并当庭表示将尽快将剩余的房款分次付清,希望某开发商能宽限些时间。在法庭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张某于2019年5月19日一次性支付购房款129000元。

法官寄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因张某迟延缴纳购房款,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按期缴纳房款义务,因此某开发商可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购房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全面而适当的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避免因违约而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