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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不易需珍惜,家事审判需谨慎
作者:皂郊法庭 张楠  发布时间:2019-05-30 11:00:19 打印 字号: | |

当前,离婚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已成为家事审判案件中的难点与高危点,亦严重影响了广大农村地区的发展,对于此类案件的审理需慎之又慎。

【案情简介】

原告韦某与被告许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举办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后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男孩一女孩。在共同生活中,由于被告脾气暴躁、并怀疑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交往,双方因此多次发生矛盾,加之原告与被告家人亦相处不睦,致夫妻关系不睦。2014年8月,双方发生矛盾后原告独自带领女儿离家出走,在外租房打工,自此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原告曾先后三次起诉到院要求与被告离婚,院均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请求。2019年2月,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而离婚必须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本案中,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出现积怨,双方未积极沟通与化解,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原告在双方于2014年8月分居后曾先后三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院为了其家庭的和谐与稳定多次对二人做调解工作后,希望二人能认识到自身存在的的问题,维护家庭和谐稳定,故判决驳回了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但双方在判决后仍未能珍惜机会,被告选择离家外出不归,原告亦未积极努力化解矛盾,致使夫妻关系无法修复。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院考虑到案件实际情况,到被告所在村委会了解具体情况,多次到家中探视生病的被告及其子女,并联系多次原告,与其沟通,希望能化解双方矛盾,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但最终被告仍明确表明其不愿与被告共同生活的意愿,双方确已因感情不和分居达四年之久,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案例评析】

家庭是一个社会的细胞,婚姻生活是否牢固决定了家庭是否稳定,也就决定了社会是否能够稳定发展。现阶段农村地区年轻人外出打工生活的占很大比例,外出打工带给农村婚姻关系的冲击显而易见,基层法庭离婚案件数量也是不断攀升,也成为家事审判案件中的难点与高危点。本案原告为残疾人,双方家境都很困难,男方能成婚已然是一件难事,离婚所导致的结果不仅仅是一个家庭的破裂,还是一个家庭的希望破灭,未成年子女关爱的缺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多次提到生活没有希望,且伴随有威胁办案人员及女方家属的言语行为,办案人员综合考虑到实际情况,多次进家门为二人进行调解,采取多种方式为二人提供化解矛盾的机会,通过与未成年孩子的沟通拉近二人的关系,以维护一个家庭的完整。虽最终以离婚收场结案,但在办案过程中所做的工作已最大程度的保证了极端事情的发生,很大程度的化解了双方的怨气。家事审判不易,审理时应秉着公平合理,且谨慎的态度,综合考虑全案实际,最大程度的保证各方当事人的利益,有效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