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电器公司拖欠某化工公司货款243714元,秦州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申请人及时提供的有效财产线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账号存款,将案件执行标的全部执行到位。
2018年5月10日,某化工公司与某电器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销售合同》,约定申请人向被执行人出售电缆一批,总价值为343714元。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执行人仅向申请人支付货款10万元,剩余243714元一直拖延未付,该案起诉至法院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被执行人某电器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前一次性向某化工公司支付拖欠货款243714元,如被执行人逾期未付,则承担违约金75000元。2019年1月29日,判决生效后,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该案件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对于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未果,并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自立案执行近三个月以来,办案法官刚要准备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时,周末休息的刘法官接到申请人某化工公司工作人员打来电话提供线索,称被执行人在兰州某信用合作银行账户有存款49万余元,得知这一线索后,办案法官迅速核实了线索,同时将此情况告知了执行庭负责人,在得到院领导同意出差后,执行庭庭长亲自带领办案法官于当日下午坐车赶赴被执行人开户行强制扣划执行,但到达目的地后,银行工作人员告诉办案法官,银行周末不办理对公业务,周一至周五才办理对公业务,考虑到被执行人会随时转移财产,办案法官遂即在银行附近住宿一宿,次日,待银行上班前,办案法官已等候在银行门口,经银行工作人员查询,被执行人账户内确有存款,并协助将本案执行标的321194元一次性扣划至法院案款账户。至此,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顺利强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