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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秦州区法院
开展“三大行动”集中宣判活动
作者:刑庭 周晓晓  发布时间:2019-01-28 09:49:05 打印 字号: | |

为落实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大行动”工作的安排部署,巩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阶段性成果,2019年1月28日,我院集中公开宣判王某某、吕某某寻衅滋事案,苟某盗窃案,夏某某运输毒品案。

2019年1月28日早上10点,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在公共场合无故挑起事端,伙同吕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他人轻伤,情节恶劣,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吕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苟某多次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破坏社会秩序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被告人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规定,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制度的规定,明知是毒品而携带并用交通工具从外地运输至天水市秦州区,运输毒品数额大,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风气,判处夏某某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剥夺政治群资料二年,没收财产2万元,罚金3000元。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秦州区人民法院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进行组织,周密实施,确保专项斗争活动深入扎实推进,力争取得更大实效。

秦州区法院对这三起案件进行集中宣判,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三项行动”的其中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全市依法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又一阶段性成果。进行集中公开宣判沉重地打击了恶势力犯罪,社会治安形势持续好转,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不断提升。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在以后的审判工作中还要坚定信心,以更大的决心面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