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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州法院答复
区扫黑办交办的涉黑涉恶线索
作者:刑庭 周晓晓  发布时间:2018-09-29 09:31:35 打印 字号: | |

2018年9月28日,区法院接到秦州区扫黑除恶办公室交办的一件涉黑涉恶线索,扫黑除恶办公室要求对该情况进行核查。

举报人薛某反映:2017年11月30日,举报人与被举报人杨某因停车问题发生口角,后被杨某打伤住院,经鉴定,薛某构成伤残六级,2018年9月,杨某赔偿薛某16万元后,要求撤诉,薛某因赔偿金问题坚持起诉,至今相关部门仍未处理。

经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故意伤害罪2018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薛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控辩双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并于2018年9月21日宣判,该判决已生效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30日17时许,杨某酒后驾车从天水市秦州区电缆厂家属院东门进院回家时,遇到正在家属院驾驶垃圾车清理垃圾的薛某侯某杨某认为垃圾车作业时间和其下班回家时间冲突阻碍车辆通行,要求薛某调整作业时间,并下车在薛某面部击打一拳,薛某遂和杨某相互厮打,二人厮打至东门附近家属院停车棚处,薛某停止厮打往垃圾车方向走时,杨某从停车棚内取出一把铁勺,持铁勺击打薛某胸部、背部后,又返回停车棚内取了一把菜刀,持菜刀在薛某背部砍了几刀,侯某上前劝阻时,杨某在其脸上扇了两巴掌,并用刀背在薛某头部砍了两下,致薛某受伤后晕倒。家属院保安魏某赶到现场劝阻时,杨某持菜刀在魏某背部,臂部砍了两下,魏某夺下菜刀后现场群众拨打电话报警。经鉴定:薛某头皮裂伤已构成轻伤二级。

侦查中,被告人杨某赔偿薛某经济损失29900元。审理中,本院就民事赔偿部分多次组织调解,但杨某薛某因分歧较大,未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后双方于2018年9月19日就民事赔偿自行达成协议:由杨某一次性再赔偿薛某经济损失16万元,已履行,薛某杨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经核查,杨某与薛某的和解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2018年9月19日裁定准许薛某撤诉,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确认

经认真核查,本案系一般刑事案件,不涉及黑恶势力犯罪,法庭综合全案事实及证据后,已依法做出裁判。案件线索核查完毕后,区法院及时制作线索回复报告,将线索核查结果答复区扫黑办。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