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张某将一家婚庆公司告到法院,要求支付婚庆公司拖欠其的摄像款,因本案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标的较小,故我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此案。庭审之前,与双方进行电话沟通,双方均表示对争议事实无异议,并采用电话的方式征求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的意见,双方均同意调解。在庭审过程中,采用简易程序进行调解,因为双方一致同意直接进入调解程序,对无争议的事实不调查,相互承认的事实免于举证和质证。在法庭辩论中,对无争议的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无异议的不相互进行辩论,仅仅用了不到半小时的时间,快速审结了该案,这种“一步到庭”的审判模式,强化了庭审功能,突出了速裁程序“短、平、快”的特色。婚庆公司当庭支付了摄像款,张某的诉求得到了很好的体现。因为婚庆公司当庭支付了摄像款,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为当事人提供了极大便利,也节约了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花费的时间和精力,提高了办案效率。
速裁程序的适用体现了审理时间短,采用协商、预约等方式确定开庭时间、地点,利用庭前调解,庭审程序环节简化,文书制作与送达简化,调解结案率高等特点,真正便利了当事人,体现了司法为民,做到了案结事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