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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侵权人自行粉刷重修被损害屋顶,
对重作的必要性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作者:民一庭 秦风风  发布时间:2019-05-13 11:11:26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原、被告系上下楼相邻关系。被告住上层,原告住下层。2016年,因被告家地暖漏水造成原告家吊顶、墙面等不同程度损坏。2017年,被告两次赔偿原告刷墙等费用,原告自行对房屋进行了粉刷、修补。20188月,被告对其家中地暖进行改造,在改造过程中将原告家中房顶损坏。被告与原告协商解决未果。后原告找到被告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主持调解,双方书写了协议:“1.王某某到柴师傅家确认房屋损坏情况。2.由柴师傅找人自行修补房屋。3.费用以票据为准(修补费用),由王某某承担全部费用。”协议后,原告自行将其家客厅、餐厅(客厅餐厅一体)、一间卧室吊顶拆除重做,将客厅、餐厅、一间卧室所有墙面重刷。

【争议焦点】

原告自行将其房屋吊顶拆除重新做石膏线并将房屋墙面粉刷是否恰当,其修补重做费用是否合适,原告有无扩大损失

【案例分析】

公民的物权受法律保护。被告虽辩称原告擅自修理,但原告家吊顶及墙面损害确系被告家改造其地暖的过程中造成,被告应当承担主要损害赔偿责任。被告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确认,且从调解过程中可以看出,原告本意是由被告进行修理,而被告主张由原告自行修理,原告在自行修理前未进行现场确认。双方虽因此书写了关于被告承担费用的协议,但原告亦应通知被告至原告家确认房屋损害情况后再进行修补,而不是仅凭借该协议直接对房屋进行修补,对重新吊顶及粉刷墙面的必要性由原告举证。原告对重新吊顶及粉刷墙面的必要性举证不能,存在过错,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对于原告的装修费用,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不再进行鉴定。原告要求被告承担11775房屋修补费的要求,参考原告家房屋面积、同行业市场价格、原、被告的过错情况,酌情支持7000元。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柴某财产损害赔偿款7000元。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