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何某将一家医院告到法院,要求支付原告医疗费16373.12元、护理费12600元、交通费193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0元、营养费7200元、死亡赔偿金222107.2元、丧葬费3286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350274.32元。
张某因摔倒致腰部受伤前往医院骨科治疗,经初步查体,张某系腰部骨折,被收住该院骨科。入院时,张某神志清楚、反应正常,能与他人及家属正常交流,除过腰部受伤致其行动不便以外,其余生活能够自理,并非病历上显示“反应对答迟缓,贫血貌,脊柱后突畸形”。住院后,经各项检查后确定:张某系腰部骨折、脑萎缩。针对以上病情,医院给予张某腰部骨折保守治疗。后因张某突发脑梗转入该院脑科进行治疗。后续的治疗未起到实质性的作用,致使张某的脑梗死范围扩大。张某于2018年1月8日去世。被告对张某的治疗过程存在严重错误,导致张某突发大面积脑梗死,并且在患者血小板明显增高且呈进行性上升,被告没有给予任何查找病因的做法及治疗,存在失职。
综上,张某在治疗骨折时因被告的医疗过错行为致其死亡,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及经济负担。在庭审过程中,采用简易程序进行调解。在法庭辩论中,双方争议较大,经过法院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化解矛盾,体现了司法为民的理念,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