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管本是工作时的劳动工具,却因为一件小事成了伤人的凶器,背井离乡的同事更应互相照顾,却因一言不合来到了法院,究竟是什么样的矛盾导致悲剧发生?近日,秦州法院审理了一件故意伤害案件,就发生在建筑工地的工友之间。
2018年被告人张某某和马某某均在天水市秦州区一工地务工,二人均在工地帐篷居住。2018年11月10日,被告人张某某发现自己晾晒在工地帐篷内的衣服被人挪到了火炉烟筒处,便在帐篷大声叫骂,躺在床上的马某某认为张某某在骂他,便和张某某发生争吵,并相互辱骂,被在场的工友劝开。后张某某持工地的一根空心钢管殴打躺在床上的马某某腿部,马某某用手阻挡时钢管打在了马某某头部,马某某遂用拳击打张某某面部,张某某便用拳击打马某某胸腹部,并用膝盖顶了马某某胸腹部,在场的工友将二人劝开后马某某遂拨打110报警,公安民警处警时,发现张某某和马某某均在案发现场,张某某称其打伤了马某某,民警便安排张某某、马某某到医院治疗。2018年11月12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张某某到案接受调查,归案后张某某如实供述了殴打马某某的事实。
马某某经医院诊断:1.头部外伤、头皮裂伤;2.左侧上颌骨前面骨折;3.鼻外伤、皮肤裂伤;4.胸部外伤、右侧第8肋骨骨折;5.右手第1掌指关节脱位;6.皮肤挫伤。2018年12月12日马某某CT检查意见:右侧多发肋骨骨折,断端骨痂形成,结合前片,右侧第5肋软骨骨折;胸6蝴蝶椎。天水市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马某某伤情进行鉴定时发现马某某CT片显示右侧第3、8、9(共计4处,第9肋两处)肋多发骨质不连续,断端可见骨痂形成,右侧第5肋骨连续,未见明显骨折影像。经天水市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后侧多发肋骨骨折共计4处已构成轻伤二级;面颜部多发软组织损伤、左侧上颌骨突线性骨折、胸壁软组织损伤、右手损伤致拇指掌指关节脱位均已构成轻微伤。
审理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由张某某一次性赔偿马某某经济损失。马某某对张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后,不能冷静处理,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张某某明知被害人拨打110电话报警而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抗拒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审理中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建筑不断增加,大量农民工进城务工后大多居住在条件简陋的工棚内,工地面临着环境复杂、人员杂乱、缺乏有效管理等诸多问题,案件频频发生,在企业经营中,作为工地管理者,急需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对员工多一些人性化的关怀,给予员工释放情绪的时间和空间,更要组织法律知识的学习,让员工安全工作、和平相处。作为工友,在简陋的条件中更需和谐相处才会创造更多的价值,影响情绪的有时不是事件本身,而是对事情的看法和处理,本案中两人如果在冲突之前思考可能产生的后果,就不会导致这样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