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5日18时许,被告人郭某1因琐事和亲属发生口角在家喝了约半斤白酒,后又坐到孙某某家门口独自喝啤酒,并将酒瓶扔到了堂哥郭某2家屋顶。21时50分许,郭某2在家听见房顶有声音,出来查看时发现郭某1坐在路边喝酒,便劝阻郭某1不要喝酒和扔啤酒瓶,并搀扶郭某1准备送其回家,郭某1遂持啤酒瓶击打郭某2头部,致啤酒瓶破碎,后郭某1又持破碎的啤酒瓶划伤郭某2耳部、颈部、臂部,致郭某2受伤。郭某2经医院诊断:1.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轻型),头皮裂伤;2.外耳耳翼开放性损伤;3.颈部损伤;4.上肢多处损伤。经天水市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2体表多发创口长度累计15CM以上已构成轻伤二级;右手拇指肌腱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审理中,郭某2放弃对被告人郭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对郭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郭某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1酒后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鉴于被告人郭某1审理中自愿认罪,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故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郭某1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在生活中被告人郭某1常在醉酒后理智不清发狂闹事,本案案发时被告人父母、弟弟劝其回家竟不予置礼,继续躺在马路上继续喝酒耍酒疯,公安民警在郭某1家2次传唤被告人郭某1,郭某1均拒绝传唤,民警将郭某1强制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调查讯问,在民警讯问过程中,郭某1对酒后持酒瓶伤害郭某2的犯罪事实因饮酒太多记忆不清,无法完全供述,同日,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将被告人郭某1刑事拘留,后被逮捕。被告人郭某1文化水平较低,法制观念淡薄,酗酒后丧失基本的自控能力,家庭成员平时多次劝阻无效后逐渐失去耐心,郭某1的行为给的自己和他人的生活、工作、人际交往带来了一系列不良影响,在法庭最后陈述环节,被告人郭某表示经过这段时间的反思,在以后的生活中再不酗酒闹事,培养良好的生活方式,与家人和谐相处,被告人的家属也表示以后对被告人要多关心、多加约束,防止酒后冲动惹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