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酒驾被行政处罚,第二次酒驾被行政处罚。行政拘留、行政罚款了、驾驶证被吊销,经验教训应该得到了,然而就在这种情况下,又因第三次酒驾被查获!近日,秦州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足以引起我们的反思。
2019年3月,被告人孙某某和朋友一起吃饭后,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带被告人孙某某至医院抽血检验。经公安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孙某某的血样中检出酒精成份,含量为175.11mg/100ml。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孙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二次被行政处罚,但仍不汲取教训,再次醉酒驾车,实属屡教不改,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自愿认罪,故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我国对酒驾的打击一直呈现严厉的态势,喝酒不开车已成社会共识,然而被告人作为一名“老司机”却越开越勇,一而再再而三的饮酒驾车,这是对自己的放纵,对法律的漠视,万幸的是,尽管孙某某屡次饮酒驾车,但并没有发生交通事故,不过也恰恰是因为这不幸中的万幸导致他在违法后仍不知悔改,经过这次庭审、经过法官的批评教育,被告人表示自己非常后悔,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以后要培养良好的习惯,不但自己驾车前不饮酒,更要及时劝导、提醒、阻止家人和朋友不要酒后驾车,遵纪守法,做个良好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