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4月14日,张某某以生意周转为由向被告人高某某借款10万元,并约定借期一个月,利息2万元,后张某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高某某多次向其催要未果。2018年9月3日19时许,高某某来到张某1家讨债与张某1、张某2夫妇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撕打,高某某便拨打110电话报警,称被打伤,因高某某受伤,民警让其到医院治疗。9月6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高某某到案接受调查,归案后高某某如实供述了殴打张某1、张某2的事实。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1双侧肋骨骨折2处以上已构成轻伤二级;张某2面部软组织损伤已构成轻微伤。
【案例评析】
被告人高某某为索要高利贷借款与他人发生纠纷时,不能冷静处理,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高某某犯罪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在处警民警询问时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审理中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故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审理中,被告人高某某与被害人张某1、张某2就民事赔偿自行达成协议:由高某某一次性赔偿张某1经济损失25000元、一次性赔偿张某2经济损失5000元,并已履行。张某1、张某2对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引发的问题】
1.民事案件。高某某向法院民事审判庭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某1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12000元。法院认为,高某某已按约定向张某1提供了借款,张某1应当履行还款义务,但双方约定利息过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故对高某某要求张某1归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被告张某1应予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高某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16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时止)。
2.执行案件。因张某1未履行民事判决书内容,故高某某已向法院执行庭提出诉讼请求,该案进一步审理中。
3.社会问题,该案系高利贷引发的暴力讨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是扫黑除恶重点打击的12种行为中的第8种“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笔者寄语】
目前“民转刑”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其所引发的故意伤害等恶性案件将会给社会治安造成重大威胁,为防止“民转刑”的发生,希望被告人以后遵纪守法,不违法发高利贷,真诚悔过,让刑罚的惩教结合之目的得以实现,案件审判之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能够和谐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