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藉口人民法庭受理了郭某与白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法院工作人员在送达途中通过对被告白某讲解相关法律知识的方式,被告自动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故原告向法院提起撤诉。
本案中原告郭某与被告白某于2016年9月1日在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判决书中明确双方的债务为6000元,原被告各承担3000元。离婚后因被告下落不明,债主多次找原告郭某,迫于无奈,郭某替白某偿还3000元。至此,郭某已还清与白某的共同债务6000元,事后郭某认为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故起诉至法院。
经法官审查,原告的诉请合理合法,在立案后法院工作人员在给被告白某送传票过程中,认真讲解了有关法律知识,白某认识到自己的做法是不对的,因此自觉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偿还原告郭某3000元。故在本案中因被告在开庭之前自觉履行义务,所以原告向法院提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准许撤诉。
法官提醒:追偿权纠纷包含两种情况,一是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二是合伙债务追偿权纠纷。合伙债务追偿权是指清偿了合伙债务的合伙人对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部分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的权利。今后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应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