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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价彩礼伤和气 法官促调化纠纷
作者:小天水法庭 何月娟  发布时间:2019-04-30 10:18:52 打印 字号: | |

因高价彩礼,原本订立的婚约无法履行,王某一纸诉状将刘某及其父母告上法院。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小天水人民法庭审结了此案。

王某与刘某于2018年3月经媒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在商谈结婚事宜时,双方因刘某家人要求的彩礼数额过高而发生矛盾,现王某以婚约无法履行为由,要求刘某及其父母返还已经给付的见面礼、“看钱”、“插香钱”等共计18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要以婚约自由、双方自愿为原则,以双方感情为基础。婚姻法禁止借婚约索取财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同时,婚约财产是婚约关系存续期间订婚的男女双方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为缔结婚姻关系而产生的财产关系,彩礼款的给付、接受,不仅是婚约中的男女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也是一方父母通过媒人给付或接受另一方彩礼的行为,因此,接受彩礼给付的一方父母亦是彩礼返回的主体。

因王某与刘某未办理结婚登记,符合法律规定返还彩礼的情形,经法官耐心释明,双方当事人均要求协商解决问题。最终,双方约定由刘某及其父母于20日内向王某返还彩礼共计16万元。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