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司法为民 > 便民举措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请求离婚应区别对待
作者:小天水法庭 何月娟  发布时间:2019-04-22 09:45:01 打印 字号: | |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是否受法律保护应区别对待。

于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未成年儿子丁某1由其直接抚养。在开庭审理阶段,原、被告向法庭提交3本结婚证,其中2本显示的结婚登记时间及发证机关均不同,另一本填写内容空白。经询问,丁某承认该三本结婚证均系自己在网上购买的假证件,其与于某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于某与丁某系2010年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2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故于某与丁某属于同居关系。

经法庭释明,于某与丁某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约定由丁某1由丁某抚养,于某每月支付丁某1抚养费300元。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