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追偿权案件。
2017年7月29日,安某无证驾驶三轮汽车与在道路上晒胡麻的行人张某发生相撞,造成张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安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因张某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87670.90元,现保险公司要求被告依法退还。
庭审中,安某承认保险公司主张的诉讼请求及案件事实,但以自己家庭经济困难为由拒绝退还。因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仅就履行方式及期限有分歧,且原告同意安某在两年内分期履行,所以办案法官耐心地向安某释明了调解结案与判决结案对他的利弊,希望安某能和原告达成调解协议,分期支付赔偿款,但安某坚决不同意。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本案原告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付后追偿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判决安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保险公司垫付给张某的交通事故赔偿款8万余元。判决送达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