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一个肾脏移植给自己的哥哥后,丁某因补偿问题将嫂子告上法庭,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李某的丈夫丁某1患尿毒症,丁某于2011年捐其左肾为二哥丁某1做了肾移植手术,2012年2月丁某1病故,后双方因补偿问题发生矛盾。丁某及其父母、大哥共同签订家庭协议书对丁某作补偿,后丁某与李某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李某将累计支付给丁某的借款117000元作为对丁某捐肾的补偿……。现丁某以其与李某夫妇之间存在口头补偿协议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盖房款30万元、儿子娶妻费用5万元及生活补助费5万元,共计4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但其中有关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的内容是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如当事人对上述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合同不能成立。本案中原告给被告的丈夫捐肾属实,且被告口头答应给原告以金钱予以补偿,但并未约定补偿的数额及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故双方之间的补偿协议依法未能成立。原告自称被告向其承诺以支付盖房款、给其子娶妻费用及生活费共计40万元作为肾移植补偿,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达到被告亦有此承诺的证明目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补偿款40万元无事实依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原则。”鉴于原告将左侧肾脏捐献给被告丈夫的行为对其身体造成了一定影响,被告李某及其公婆已出于情理对丁某作了经济补偿,故原告再次要求被告支付补偿款的诉讼请求亦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原告丁某某的诉讼请求。
判决送达后,丁某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