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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少女轻信他人办卡,惹官司上身
作者:七里墩法庭 雷亚红  发布时间:2019-03-25 15:07:49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2018年,在浙江上大学的我市90后女孩王某暑假跟随朋友去合肥实习,通过QQ在网上与一名叫孙某的男子相识。该男子承诺帮她找工作,要求她先办理发放工资的银行卡和当地的手机卡。王某按照孙某的要求提供了身份证,办理了手机卡和银行卡,孙某要求银行卡交由他代为保管。后孙某并未给王某介绍工作,王某在合肥逗留两月后返回天水。不料祸从天降,一年后,远在山东的李某委托律师来天水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不当得利10万元。

 

案件焦点

本案的焦点为:原告李某和被告王某之间的不当得利事实是否存在。

案例评析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利益。

    不当得利成立有四个要件: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一方受有损失;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所以不当得利事实的存在是本案的核心问题。原告提供了从他的银行账户打给被告账户10 万元的基础证据,确立了原、被告账户之间存在10万元经济往来的事实,但这10万元是否属于原告取得的不当得利就成为本案调查的焦点问题。本案被告答辩其与原告李某之间从来没有任何经济往来,根本不存在不当得利的事实。被告查询了原告起诉涉案的以其名义开户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该卡给本案原告打款30 万元。至此,从现有证据看,被告给原告打款金额高于原告给被告打款金额,不当得利事实无法成立。

笔者后语

通过审理法官发现本案存在很多问题。被告办理了涉案银行卡但从未持卡使用,该卡系他人使用;该卡除与本案被告交易外和多人多次进行过交易,每笔几万元不等,累计金额高达近80万元;至此本案性质发生变化。法官给本案双方当事人交换了证据,释明了法理,及本案可能涉及的其他性质。原告律师在了解到被告系刚毕业的大学生,本人确实没有持卡的情况后,与被告相互配合提取相关证据向有关部门报案要求处理。

法官提醒:根据银行卡相关管理条例的规定,银行账户实名制,任何人不得将自己的银行卡出租或出借他人使用。出租或出借银行卡,不仅影响到国家的金融安全,而且也给自己带来很多的风险隐患。一旦造成损失,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另外,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本案被告将以自己名义办理的信用卡交予他人持有,引祸上身的教训应引起大家的高度警惕。非法持有被告银行卡进行非法交易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