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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烟岂能说卖就卖
作者:刑庭 赵福存  发布时间:2019-03-25 11:31:40 打印 字号: | |

 

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倒卖香烟类型的非法经营案件。

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于2016年年底在天水市秦州区某包装厂院内合伙经营饮料批发,给客户送货期间,王某某得知兰州珍品等品牌香烟在天水市场比较紧缺,便产生倒卖销售烟草的想法。2018年6月至8月间,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陕西省渭南市冯某某、高高某某等人处多次购得兰州(珍品)等品牌香烟在天水市秦州区给被告人马某某等人销售。被告人马某某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将其从王某某、杨某某及他人处购得的兰州珍品香烟及其他品牌香烟在天水市秦州区、麦积区两地销售。

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非法经营兰州珍品香烟共计708条,非法经营数额116800元,获利约5644元;马某某非法经营兰州珍品香烟665条,非法经营数额110995元,获利约1080元。2018年8月26日,天水市秦州区烟草专卖局根据举报将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马某某控制,并在王某某、杨某某居住的天水市某包装厂查获兰州牌、中华牌等品牌香烟共计424条,价值74460元。27日在秦州区小区马某某的柴房内查获兰州牌、利群牌等品牌香烟共计176条,价值31030元。

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马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

经本院依法审理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查获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的兰州牌、中华牌等香烟424条,查获被告人马某某的兰州牌、利群牌等香烟176条,依法没收。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有些经营者抱侥幸心理想要通过非法手段一时获利,而一旦被定罪处罚,则往日的苦心经营收入将付诸东流不说,还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所以,在这里告诫那些蠢蠢欲动的预犯罪者,“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要“赔了夫人又折兵”!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