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2日,陈某在王某的担保下向吴某借款2万元,王某作为担保人当场在借条上签字。该款到期后,陈某拒不返还借款,王某作为担保人于2019年1月7日向吴某返还了2万元借款,王某代为偿还后,多次向陈某催要无果,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法庭在受理此案后,立即前往陈某家中,向其送达开庭传票,陈某父亲代为签收。开庭审理当日,陈某无故缺席法院审理,经审理查明王某与陈某系朋友关系,因陈某生意周转资金困难,王某便带他去找吴某借款,王某出于朋友关系为陈某做了担保,借款到期后陈某推脱不还,王某作为担保人只得代为偿还,因王某本人也无稳定工作,代为偿还陈某的借款导致生活出现困难,王某也非常后悔,表示今后为他人做担保时一定要谨慎。
法官说法:保证人出于亲戚朋友等关系为他人提供担保时应注意主合同的效力、审查债务人的偿债能力、担保的金额、担保范围以及担保方式、主要担保期限问题、在允许的情况下让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