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想“撤回”离婚协议书里部分条款,这能获得法律的支持吗?
李某和张某原是一对夫妻,因两人长期分居,感情不和,故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未成年女儿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李某经济帮助10万元,且每月承担孩子抚养费1500元至大学毕业止。后双方依据该离婚协议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张某想变更抚养费数额,遂诉至法院。张某称,自己是在未仔细考量离婚协议内容的情况下签署了离婚协议。离婚后,在自身生活困难的情况下,通过向朋友借款,才向李某支付了10万元的经济帮助,且其月收入仅为3000元,无力负担每月1500元的生活费。李某则辩称,离婚协议是双方在心平气和的情况下签订的,10万元是张某应支付给李某和孩子的租房费用,并且在离婚协议签订后,张某主动支付了当月的生活费1500元,这个举动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双方协议的认可,故请求法院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面对他们的说法,法院会怎么认定呢?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李某离婚协议中对于女儿的生活、抚养、教育等费用的约定应系张某与李某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并在婚姻登记部门进行备案。针对如此重要的协议,张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应对离婚协议的签署尽到审慎注意的义务,其提出因时间仓促,在未仔细考量离婚协议内容的情况下签署离婚协议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采信。且张某也未能提供其现阶段与其签署离婚协议时收入存在较大差异的证据,故对张某要求减少向被告给付生活费、教育费等其他抚养费用,每年不再递增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办理离婚登记后,离婚协议书一般是不能变更的。但在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如果发现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则可以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或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