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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掉牙齿谁之过
作者:平南法庭 赵智慧  发布时间:2019-03-19 09:07:50 打印 字号: | |

2018年5月23日,天水市秦州区平南二中七年级的学生张某和郭某上第二节课时在没有老师的情况下发生争执,郭某推了张某胸部一下,张某开始骂郭某,郭某便用肘部打了张某的嘴部一下,致使张某的牙齿受伤。张某诉状到法院要求处理。

法院认为,张某和郭某均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学校对双方负有管理职责。张某和郭某是在上课期间发生争执,如果带课老师能够在上课期间正常履行相应职责,完全可以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因此,学校具有严重过失,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学校参加了校方责任险,所以财险天水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学校的相应赔偿责任。郭某故意肘击张某的嘴部,是张某受伤的直接原因,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由于郭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个人财产,所以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张某在发生争执后,连续辱骂郭某,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在校期间老师应该正常履行相应的职责,避免损害事件的发生,学生在学校期间也应该做好自己该做的事情,热爱学习,不与他人起矛盾冲突。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