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男子在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与人相识取得对方信任后骗取钱财2190元,东窗事发后,该男子落入法网,被判处刑罚。
2018年12月3日,被告人贾某某和李某某租住在天水市秦州区旅社房间,中午二人一起午饭后李某某用微信结账时贾某某窥知李某某的手机解锁和微信支付密码,于12月4日、5日趁机通过微信变现的方式,多次转走李某某手机微信钱包中的现金2090元。李某某发现后于2018年12月5日报警,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中城派出所民警于当日在天水市秦州区旅社房间将被告人贾某某传唤到案,贾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秦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贾某某曾因盗窃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故秦州区法院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