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8年6月21日14时许,被告人杨某带领儿子杨某1、冯某(二人另案处理)等人在天水市秦州区某小区铺设花砖时,冯某去小区五号楼附近喝水时将所推的灰浆车停在路边,刘某乘车回家时发现通道被灰浆车阻挡无法通行,便下车将灰浆车推倒致灰浆洒落后,指挥司机张某驾驶车辆通过并离开。冯某叫人帮忙将洒落的灰浆装车时,刘某返回现场并辱骂冯某等人,被告人杨某上前劝阻时,刘某在杨某胸口推了一下,杨某1见状上前扶杨某时,刘某捏住杨某1的脖子与其撕扯致双方倒地,刘某压在杨某1身上并手掐杨某1脖子,后杨某将刘某推开,杨某1遂翻身骑在刘某身上并殴打刘某头面部,杨某在刘某身后踢打刘某腰部,致刘某腰部受伤。后双方被他人劝开,张某遂拨打电话报警,杨某等人在现场等候警察处警。经天水市秦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腰椎左侧三处以上横突骨折已构成轻伤一级;左顶部头皮软组织损伤、右眼钝挫伤均已构成轻微伤。
案发当天警察处警后将在现场等候的杨某等人带至公安机关了解相关情况后让杨某离开并配合刘某治疗,后杨某于2018年7月5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派出所接受询问,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侦查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由杨某一次性赔偿刘某各项经济损失80000元,已履行。刘某对杨某的伤害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审理情况】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与他人发生纠纷后不能冷静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鉴于被害人刘某在事情的起因上有过错,且被告人杨某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审理中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故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典型的故意伤害案件,在本案中,被告人杨某本是出自好意上前劝架,但反而与正在发生纠纷的一方产生新的纠纷,在遇到问题时不能冷静下来处理,最终导致他人身体受伤至轻伤一级,自己也受到了刑事处罚,承担了属于自己的责任。此外,本案中受害人刘某在遇到问题时没有与他人协商处理,反而采取过激手段,其本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