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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危险驾驶案件的思考
作者:刑庭 李迎琳  发布时间:2019-03-18 15:48:27 打印 字号: | |

【基本案情】

201831日下午,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某及其朋友在天水市秦州区娘娘坝镇张某某处与张某某吃饭饮酒,当晚20时许王某某因家中有事便要回家,因其喝酒较多遂提出让郑某某驾驶自己的小轿车送其回家,该车行驶至娘娘坝镇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执勤民警带郑某某到医院抽血检验。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郑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86.01mg/100ml。被告人郑某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424日被刑事拘留,5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1024日被刑事拘留,1031日被取保候审。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某危险驾驶罪,于2019225日向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被告人王某某作为车主,在明知郑某某饮酒的情况下仍指使其驾驶机动车辆,二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系共同犯罪,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理情况】

院于2019年2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2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郑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郑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案例评析】

“酒驾入刑”以来,“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逐渐形成了社会共识,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抵制酒驾醉驾意识明显提升,但就本院第一季度收案类型可以看出,危险驾驶案件依然占比较大。在审理这类案件中可以发现这类案件主要呈现几个方面的特点:

1、夜晚和节假日为危险驾驶犯罪的高发期,本年度第一季度收案大多数为在春节期间酒驾被查获或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件;

2、酒驾者存在侥幸心理,尤其醉酒驾驶被告人中以中青年男性为主,大多数司机认为自己酒量好,开车技术过硬,或者从来没有出过事也没有被抓过,于是便麻痹大意、心存侥幸酒后驾驶;

3、酒后驾驶摩托车的现象比较突出,无证驾驶现象时有发生,说明大多数酒驾被告人对酒后驾车相关的法律法规认识比较模糊,并且对酒后驾车造成的危害性认识不足。

在今后审理此类案件中将继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按照量刑规范化原理来实现量刑均衡,维护司法公正。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