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被告漆某夫妇经法庭释明,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主动履行了房屋买卖合同过户义务。
2017年10月,原告马某委托房产中介购置了被告漆某夫妇名下房产一套。经三方协商,原、被告约定房屋总价款为127万余元,办理过户之前原告支付80多万元,剩余房款采用公积金贷款支付,双方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80多万元,但二被告迟迟不将案涉房产过户至原告名下,原告遂诉请法院判令二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庭审中,二被告对是否继续出售房屋出现分歧,对已收取的购房款的用途亦意见不一,双方矛盾激化,当庭表示不履行过户义务,亦不承担违约责任。承办法官考虑到二被告矛盾系家庭纠纷,给予双方一定的考虑期限,并释明了如不履行过户义务,除退还已收购房款外,还将面临数额较大的违约金。庭后,承办法官多次与原、被告沟通,从双方交易目的、交易房价及违约成本等多个方面进行释明和劝导,最终,二被告答应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该案调解结案后,承办法官继续跟踪了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在法院的主持和督促下,现房产已过户至原告名下,原告亦向被告付清了剩余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