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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春损失费”法院能否支持
作者:七里墩法庭 辛杰  发布时间:2019-03-07 15:58:13 打印 字号: | |

近日,七里墩人民法庭受理一件离婚纠纷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向原告赔偿10万元青春损失费。这已经不是第一次收到带有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的诉状了本案中,原告称与被告结婚二年,期间孕育过孩子,后因种种原因做了人工流产,所以要求被告赔偿青春损失费10万元。那么“青春损失费”法院能否支持呢?

一、什么是青春损失费?

百度词条中搜素“青春损失费”:青春损失费并非一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名词,该名词在我国法律条文中均未出现过。该名词之所以为广大群众知悉,是因为在近年来的司法实务过程中,常常为报刊、杂志所报道。青春损失费一般指在男、女双方因恋爱分手或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或女方(一般为女方者居多)自觉为对方付出较多,希望对方对自己的青春损失进行一定经济上的补偿。

二、青春损失费法律是否支持?

在实务中,男女双方结婚后经过很长时间后一方提出离婚,一方有过错,而另一方已过了适婚年龄。因此无过错方提出青春补偿费的要求。这种所谓的青春补偿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当然,如果由于过错方的原因,给无过错的一方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其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但绝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三、自愿给对方的青春损失费能以法律不支持为由要回来吗?

虽然“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另一方自愿支付这笔费用,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则无论这笔自愿支付的费用是称为“青春损失费”还是“分手补偿费”法律都不禁止。而且如果自愿支付方已经支付了,也不能以“青春损失费”不受法律保护为由要求接受方返还。

然而,在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下,“青春补偿费”即使已经支付了,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那么支付方的配偶是有权起诉请求第三者”予以返还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了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四、同居、婚姻期间女方流产,可以要男方给予补偿吗?

在同居、婚姻期间怀孕并人工流产,对其身体确实造成了一定的伤害,治疗妇科疾病期间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确系其损失,在双方都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公平责任原则,可以要求男方酌情承担部分费用,对女方进行适当的补偿。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