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秦州区法院受理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原告刘某于12月15日5时在某银行ATM机准备通过无卡存款方式,向案外人张某账户存款6000元,在此过程中原告刘某将账号输错两位数字,因银行ATM机显示的名字与案外人张某名字同音,一时疏忽原告便误将6000元存入被告张某账户。
原告发现转账错误后要求被告返还该款,但被告拒不返还,原告便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返还其错转的6000元并承担该案诉讼费用。
为保障判决得以顺利执行,确保原告合法权益得以尽快实现,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的银行存款6000元进行保全,同时提供了担保财产。该院依法作出了民事裁定书,及时冻结了被告的银行存款6000元。
秦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该案中,原告刘某在存款时因账号输入错误,误将6000元存入被告的账户,被告无法定或约定的原因而获益,并给原告造成了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由此,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应当承担向原告返还该款的民事责任,故本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6000元并承担本案保全费及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