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刘某同住一小区,双方系共墙邻居。刘某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将原有的内开入户门改成外开,张某在刘某施工时多次明确表示拒绝刘某的上述行为,告知多次后,刘某仍不予理会,张某多次向国土部门、物业公司反映,均未最终解决。如果面对此种情况,张某应如何主张自己的权利?
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及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张某和刘某作为不动产的相邻权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张某在与物业公司签订的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入户门不得更改原设计,刘某应知晓入户门不能更改原设计,张某与刘某双方相邻,入户门相隔距离短,楼道狭窄,势必将内开入户门改为外开影响了张某的通行。故张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排除妨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