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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事故未报警法院判决担全责
作者:民一庭 丑居平  发布时间:2019-03-05 16:46:39 打印 字号: | |

2019年1月23日高某向秦州区法院起诉,诉称2017年7月14日23时30分其乘坐被告张某驾驶的车辆行驶至天水市秦州区滨河路南路某段,在被告停车原告打开车门正准备下车时,被告突然加速转弯,致原告从车后排座位上被甩出车外,当场昏迷失去意识。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出院后经司法鉴定所评定,高某构成八级伤残,后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认为发生事故的车辆在联合财险天水支公司投有保险,故将该支公司与被告张伟一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被告张某辩称,原告陈述的事故经过基本属实,但事发时我的车辆尚未停稳,原告自行下车,原告也有过错,且事故发生后我已垫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合计14229.25元,故其主张的其他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联合财险天水支公司辩称,首先,原告系乘车人员而非第三者,而被告张伟的车辆在我公司并未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其次,本次事故发生后被告王满意未报警处理,该事故原因不清责任不明。

秦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向交管部门及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报案处理,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但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应该由责任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案中,首先,被告张伟系车辆驾驶人,负有交通事故发生后的报案处理义务,原、被告均述称发生了交通事故,但事故发生后,被告并未第一时间报案,事故发生3天后被告王满意虽向财险天水支公司报了案,但在该保险公司建议其报警处理后,其仍未报警处理,致使是否发生了交通事故无法查清。其次,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不明。被告先辩称事故发生于秦安县刘坪乡至秦安县城的乡村公路上,后又辩称事故发生地位于秦州城区滨河南路某段,致使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无法查清。

综上,被告张伟并未在其自称的事故中受伤,完全具备报案处理的条件,而其未及时报案或怠于报案,致使本案是否发生了交通事故以及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均无法查清,故被告张伟应对该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并对原告的损失232144.35元(含其已支付的14229.35元)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告张某在被告财险天水支公司虽投有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但被告财险天水支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为:一是投保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二是原告高某在交通事故中已脱离投保车辆,由乘车人转化车外人员,并被投保车辆致伤,从而使其具备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的条件,但本案中,首先是否发生了交通事故及原告高霞是否因交通事故致伤无证据证实。其次,即使发生了交通事故,但原告受伤的过程不明,致使其是否具备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赔偿的条件无法判定,故原告要求被告财险天水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