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藉口法庭受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师某在葛某所居住的村庄务工时,被葛某家的狗咬伤,随即找葛某理论,葛某称没有他的责任,师某便去医院做了检查并及时进行了医治,师某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将葛某诉至藉口法庭,要求葛某赔偿医药费以及交通费共计477元。
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都同意协商处理,通过阐释法律规定,葛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向师某积极道歉并主动自愿赔偿师某800元。
法官提醒: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 ,葛某为饲养人应该承担侵权责任。随着居民生活品质的日渐提高,养犬的人越来越多,为了有一个和谐的生活环境,做一个文明的养犬人,管理好自己的宠物,以免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和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