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案件。
靳某与郑某于2016年6月经双方父母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17年5月登记结婚,同年6月举行结婚仪式,婚后未生育子女。2017年7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后被告便搬回娘家居住。同年12月原告起诉要求离婚,经法庭主持调解后原告撤回起诉,但双方仍分居生活。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并未得到改善为由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及“三金”。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而离婚必须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法定条件。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从本案查明事实来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前了解不足,感情基础较为薄弱;婚后双方沟通不够,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感情不睦,共同生活不足两月便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7年12月起诉离婚,撤诉后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可见,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关于彩礼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有明确规定,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虽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但鉴于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原告靳某无固定职业,彩礼的给付对其生活有一定的影响,故综合原告的收入情况,被告的给付能力,并考虑本地习俗等因素酌情认定由被告向原告返还彩礼5000元。故判决:准予靳某与郑某离婚;被告郑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靳某返还彩礼5000元及“三金”(已当庭返还)。一审判决后,原告靳某以所判彩礼数额太少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为由,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离婚不仅对双方当事人情感造成影响,更对双方家庭及孩子成长产生不良影响,更可能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因考虑到本案双方当事人结婚时间较短,且被告为二次婚姻,法庭给予二人50日的冷静期,要求其认真对待婚姻,冷静考虑离婚可能对自己及家庭产生的后果,并做了调解和好工作,但仍未挽留这段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