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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赠与行为能否撤销?
作者:民三庭 刘立婷  发布时间:2019-02-19 15:47:31 打印 字号: | |

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原告张某于2017年11月29日将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并且登记在其名下的一套房产赠与被告魏某,但并未办理过户手续。2017年12月12日张某与魏某协议离婚。2018年张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撤回对该房屋的婚内赠与行为。

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综合查明的事实认为,关于张某请求撤销婚内赠与的诉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未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可知,在房产未发生产权变更之前,赠与人是可以撤销婚内房屋赠与协议的。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