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天水市某区棚户区改造,通过前期各项征收补偿工作,区政府发布了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了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由区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局实施征收补偿安置工作。通过征收补偿协商,该区域住户已完成了协议搬迁,仅有张某对该区域其平房27.7平方米提出的安置补偿要求较高,无法协商解决,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局即报区政府行政裁决,区政府通过审查,2017年12月14日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书并送达,决定给张某征收补偿产权兑换安置房屋49.38平方米,支付给其房屋差价、各项补助等5万余元。但是,张某仍置之不理,也不按照决定确定的安置补偿内容签订协议完成搬迁。决定书生效后,经区政府催告,张某仍不履行,2019年1月2日区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 案件立案后,通过审查,区政府的决定书对实体的处理并无多大的争议,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理正确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决定书已经生效也经过了履行催告,应该准予执行,但是,区政府在决定书送达后,并未在法律规定的决定书生效后的期限3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案件审查中,因张某与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局签订了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完成了搬迁,裁定终结执行。 【焦点评析】 本案引起我们的深思,行政行为申请执行超期的审查处理阶段。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在法律授权职权范围内,可以执行自己作出的行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两个执行渠道,解决了行政行为执行途径单一的问题。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按照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自行政行为生效后3个月内申请执行,行政机关不按照法定的期限申请强制执行,超期申请执行,受理和不受理主观上对法院提出了不小的难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述规定说明,超过三个月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必须要有正当理由,且必须要在立案阶段解决,如果将该问题留置到立案后的审查阶段处理,该条文的规定将失去应有的作用。 本案因当事人协商签订了协议而终结,但是,存在的问题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不具备立案条件,裁判结果无论如何公正和正确,案件处理将出现“名不正言不顺”的尴尬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