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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赠抚养协议小谈
作者:民三庭 张琦  发布时间:2018-12-26 10:28:09 打印 字号: | |

近期,秦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遗赠抚养协议纠纷的案件,董某甲与被告董某乙系同胞姐弟关系。董某乙因身体原因未婚,一直与父母共同居住生活。因原、被告父母年迈,无精力与能力继续照顾董某乙生活起居,双方在2015年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将被告董某乙名下位于天水市秦州区某某路底铺面赠与原告董某甲所有,由董某甲承担董某乙生养死葬的照顾义务。董某乙智力残疾为一级。

在这起案件中,董某乙的母亲汪某某为了让自己的女儿生有所养,用自己多年积蓄为其购置商铺,希望自己的女儿在世期间,能够受董某甲的照顾,不会因为自身的缺陷而生活不幸。特意为此与董某甲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所做的这一切,都是为了自己的女儿。

   在此案中,双方当事人所签的《遗赠抚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抚养人之间关于抚养人承担遗赠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专归抚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抚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遗赠抚养协议是我国《继承法》确立的一项新的法律制度,是我国继承制度的新发展。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