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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在农村养殖环境中的职责履行判断标准
作者:行政庭 石亚敏  发布时间:2018-12-20 10:33:23 打印 字号: | |

【裁判要旨】

   乡镇人民政府对管辖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其对环境质量管理中出现影响人居环境的行为,依法具有制止、报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的法定监管职责,其既不制止也不报告属于违法行为,该行为属于行政公益诉讼监督的对象,依法应予支持。

基本案情】

因村民举报某镇村庄内有数家养殖畜禽的经营活动,污染村庄周围和人群居住环境,被省级列入环境保护督办责任清单。公益诉讼起诉人麦积区人民检察院对此事进行了走访调查,核实该区域有多加养殖场建在村庄内存在多年,养殖经营户将养殖场的废物废水倾倒在村庄周围,人居环境确实受到污染物的影响,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麦积区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实施方案》,于2018年5月28 日向被告某镇人民政府发出了检察建议,建议被告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关停取缔禁养区内养殖场,对辖区内养殖场进行清理整治。某镇政府接到检察建议后,在2018年7月27日对公益诉讼起诉人回复了办理函,复函称数家养殖户因要求政府补偿,养殖场未关停。公益诉2018年10月24日讼起诉人向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某镇政府不履行禁养区制止养殖场生产经营、报告关停取缔或搬迁养殖场职责的行为违法;判令被告某镇政府继续监督管理职责。

法院审判】

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村庄内存在数家养殖户的养殖活动多年,被告没有进行监管。公益诉讼起诉人发出检察建议后,某镇政府对养殖户的养殖行为口头告诫,但是,放任养殖活动继续污染人居环境,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报告职能部门或者上级政府依法进行处理,镇政府有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同时,也未按照《麦积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关闭或搬迁工作计划》“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对禁养区内关闭或者搬迁的养猪场(小区)、养殖专业户逐一进行实地现场调查核实,填写调查表,统计表,经镇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上报区畜禽养殖关闭或者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最终确定我区需要关闭或者搬迁的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的规定执行。一审判决即确认被告某镇政府对禁养区长期存在养殖活动,不履行制止、报告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某镇政府采取补救措施,对养殖活动报告相关职能部门或者上级政府依法进行处理。

案件一审裁判后,几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判决现已生效。

案例评析】

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事项比较多,其在环境保护和治理中,是否具有法定的监管职责,履行职责是否符合规定,是本案的焦点问题。

第一,乡镇政府对农村环境质量是否有法定的监管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第五条第五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按照上述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村环境监管中的问题,需要及时制止、报告职权机关处理,也是其法定的监管职责。

第二,乡镇人民政府对环境保护是否进行了监督管理。

乡镇政府是区域环境质量监督的责任人,对违反环境保护的相关行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具体监管事项和权限执行。村民开展养殖业务是利国富民的好事,需要考评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因素,按照法律原则各地划定的禁养区标准不一,但是,禁止在村镇人群密集生活区养殖是共识,本案养殖户在村庄内禁养区,从事经营性养殖畜禽活动多年,镇政府视而不见,非法养殖活动被村民举报后,检察建议被告依法处理,被告仍未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上报处理,也未按照麦积区对畜禽养殖户的关闭搬迁计划配合具体工作,养殖场生产经营,持续污染着禁养区人居环境,被告某镇政府有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其行为违法。

综上所述,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请求合法有据,一审裁判支持正确。

责任编辑:秦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