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被告两家相邻。2003年双方因墙基纠纷与田某某协议解决,两被告发生争吵撕打。2004年某司法所主持双方达成协议:“胡某某北房后檐墙长12.3米,距离田某某原东房南侧外墙皮东0.57米,中间0.48米,西0.42米(以田某某东房为依据),胡房后檐西面与田某某北房外墙皮竖项属同一平面,房顶瓦部分与根部属同一标准,不得向外延伸占他人面积,其余部分归田使用。”协议后双方仍发生争议。2017年9月28日天水市秦州区某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双方调解,提出处理意见称:“田某某家东房外墙角与胡某某家北房后墙角相连,没有争议,两家都认可,墙角以上不够10公分的地方,因为墙空隙小,现在铲除不容易,无法铲除,以后胡某某家要盖新房时候,田某某家不得阻挡,墙角以上不够10公分的地方,田某某必须无条件让够10公分,保证胡某某建房畅通无阻。”调解后双方矛盾并未解决,原告认为被告侵占了其宅基地60公分,被告认为并没有侵占。
【争议焦点】
因土地使用权产生纠纷,如土地权属不明,法院能不能直接处理?
【案例评析】
本案中,原告诉称被告多占了其宅基地,从本案查明的事实看,双方对宅基地的界线范围并不确定,在司法所等相关部门主持调解协商时亦未明确。原告主张被告侵权,应当先对其权属进行确定。故本案虽为侵权纠纷,但实质为因宅基地使用权发生的争议。
《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根据上述规定,关于宅基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应由人民政府处理,故本案不具备处理的条件,原告应先解决土地权属问题,待权属确定后再解决侵权纠纷。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胡某某的诉讼请求。